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思霖,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陈宗恒,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思霖与被告陈宗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蔡思霖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蔡思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慧玲 书 记 员 何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