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伍吉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福,湘西自治州吉首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吉庄工业园垃圾路口。
法定代表人:章惠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伍吉专与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伍吉专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伍吉专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湘3101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文峰豪廷”第五栋402房产。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施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