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汤超,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002025774,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宝团村汤染铺*号,住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宝团村汤染铺*号1号楼*单元*室。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7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8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6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鄂城检一部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事实2021年1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汤某行至被害人汪某经营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的李某干鲜粮油店门口时,发现该店铺墙上挂有一钱包,遂将该钱包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一并盗走。涉案被盗人民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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