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霞(曹新华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刘兆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王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艾普登(天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9层904室A区。

负责人:王珊,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曹新华、刘兆霞与被告王建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丽娜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兆霞(亦作为原告曹新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建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新华、刘兆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王建发支付停运损失费1500元,在王建发赔付不到位的情况下,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王建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5日15时15分,刘兆霞驾驶车牌照号为津E×××××小型出租车正常行驶至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隧道时与王建发驾驶的车牌照号为津D×××××的小型轿车并道造成涉诉车辆损坏,经双方确认《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刘兆霞无责任,王建发负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4月6日,涉诉车辆被送往天津中远服务站维修至4月8日,共计维修3天,刘兆霞驾驶车辆为双班出租运营车辆,该车为天津大排量出租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后就误工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建发答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费过高。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答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诉请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5日15时15分,王建发驾驶的车牌照号为津D×××××的小型轿车与刘兆霞驾驶车牌照号为津E×××××小型出租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天津市金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均由东向西行使,王建发驾驶的津D×××××的小型轿车左前部位与刘兆霞驾驶的津E×××××小型出租车右后部位接触,造成双方车损。同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出具第08-202100915号《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双方)》,认定:王建发承担全部责任,刘兆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兆霞将津E×××××车辆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送至天津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

案外人艾普登(天津)服饰有限公司系津D×××××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投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为津D×××××号小型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本案事故发生时,涉诉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兆霞与王建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认定,王建发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建发所驾驶的涉案保险车辆津D×××××号小轿车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同意承保,订立保险合同,内容于法无悖,合同效力应予确认。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失,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据实赔偿。关于停工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兆霞主张停工损失费的计算基础是其车辆所属天津市金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但二被告不予认可,二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对其收入情况予以佐证,故应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中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3845元标准的规定予以计算,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应赔付二原告停工损失费853.52元(103845元/365天*3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关于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原告的停运损失应先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建发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新华、刘兆霞停运损失费853.52元;

二、驳回曹新华、刘兆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建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