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可豪,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获,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可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琼90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可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洪可豪不服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改判。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可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洪可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洪可豪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洪可豪撤回上诉。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