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80581E。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潮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 法定代表人:吴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潮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新星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