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华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合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田应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中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田中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华乔与被告田合元、田应发、田中均、田中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康华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康华乔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