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男,****年**月**日出生,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曾寿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雁与被执行人曾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224民初229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雁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恢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湘0224民初2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4执恢25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