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茂润,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
被告:张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冉茂润与被告张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茂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冉茂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2.4万元,共计5.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月利息2%,被告仅仅支付利息到2017年1月后就没有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避而不见。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念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念的姐夫介绍原、被告相识,后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原告交付了3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手机银行转款记录截图和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冉茂润与被告张念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双方构成民间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念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该笔借款的利息,但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并未载明要计算利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利息,故对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冉茂润借款3万元;
二、驳回原告冉茂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张念负担316元,原告冉茂润负担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