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元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钊与被告邱元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计1023元,由原告陈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