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姚铁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田文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铁群与被告田文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9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田文良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姚铁群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田文良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铁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1)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田文良采取的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