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唐山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翠琴,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宝库,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唐山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