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杨里环村民组。 负责人杨石头,系该村民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设与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杨里环村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杨建设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杨里环村民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杨里环村民组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建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设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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