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买海木,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化隆县群科镇水库滩村农民,现在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号三号楼三单元*室。
被告马国武,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现住祁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买海木诉被告马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8年8月6日开庭审理,但原告马买海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买海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马买海木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