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申请人: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某的银行存款8930元。申请人李某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某的银行存款893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9.3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