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1973年生,汉族,住铁岭县。
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8年生,汉族,住铁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122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1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2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1给付房贷款4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2021年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2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案件执行成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案件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