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群,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凤,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念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念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念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