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显容,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泸州磊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太平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8MBH54F。 法定代表人:易廷生,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曾显容与被告泸州磊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1日,原告曾显容以被告泸州磊生建材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已付清材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显容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显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曾显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华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费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