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南山矿大陆农场员工退休,住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邓金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峻德服务公司工人退休,住鹤岗市兴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邓爱与被告邓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爱,被告邓金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6,0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姐妹关系,自2019年被告就陆续借取原告的工资款,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卡给被告,被告领取原告的工资,至2020年5月份原告将工资卡从被告处取回,被告现尚欠原告86,000.00元,但原告向其索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邓金申辩称:承认欠原告邓爱的钱,因为现在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欠债。
原告举证
原告邓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邓金申欠邓爱的总钱数明细表一份(2页)、邮政储蓄存折一份(卡号23×××08),证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86,000.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是用这个邮政储蓄存折开的。
该证据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姐妹关系,自2019年被告借取原告的工资款,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卡给被告,被告陆续领取原告的工资,至2020年5月份原告将工资卡从被告处取回,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86,0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向其索要借款,被告拒不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86,000.00元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被告庭审自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邓金申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借款的返还责任。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及利息,对于利息不予认定。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金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爱借款人民币86,0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00元,减半收取975.00元,由被告邓金申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