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石飞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铜鼓大道东区机械工业园116号。
法定代表人占传彬,总经理。
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柯月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琪,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姝,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
负责人刘艳红,厅长。
审理经过
原告黄石飞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日受理。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飞翔机械有限公司已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工伤相关事宜,自愿撤回对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飞翔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石飞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石飞翔机械有限公司减半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