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猪八戒印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道(城东工业园区)(6号车间温州聚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二层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T9J48K。

法定代表人:王永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猪八戒印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猪八戒印艺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猪八戒印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猪八戒印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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