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军,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国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王国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王国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国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国军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郑文伟 审 判 员 相 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袁慧超 书 记 员 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