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恩海。

被执行人:牛卫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卫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吉0221民初208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39,433.20元,不含判决后利息,诉讼费980.00元,合计87,413.20元。申请执行费1,211.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冻结其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内11,370.46元,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月14日经房产部门查询,无房产,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

4、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1年1月25日,同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其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