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如奇,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33780319。

委托代理人:曹迎滨、朱天宇,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宏,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4363287E。

委托代理人:张树强,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尚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宋丽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尚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沧州市大方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临海,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164811X5。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尚宏、宋丽丽、尚辰、沧州市大方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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