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城西宏亮副食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7UFP42,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负一层海鲜区131号。 经营者:范淑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负一层海鲜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瀞辰社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Q04606,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力盟步行街22楼3层306、307号。 经营者:张成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张成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城西宏亮副食经营部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瀞辰社餐厅、张成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西宏亮副食经营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西宁城西宏亮副食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城西宏亮副食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收取),由西宁城西宏亮副食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 审判员 辛皎菱 审判员 韩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