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建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黄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邢建胜与黄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万元。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2021年2月24日、25日、3月11日、5月12日、6月1日、7月30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六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3月8日,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黄平平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黄平平家中送达、传唤、调查,家中长期无人居住,除农村住房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二、向申请执行人邢建胜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没有查到黄平平下落,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黄平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2021年6月28日、7月3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平平四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划拨黄平平银行存款470元,收取案件执行费470元。本案未实现债权为10万元。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邢建胜短信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无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太少,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在本裁定送达后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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