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万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王跃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叙永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蒋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89081296U。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万发与被告王跃清、蒋志荣、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潘万发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潘万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潘万发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孟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