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智新与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返还刘智新137044.1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刘智新与夏依木·阿巴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9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剩余的97044.14元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7044.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