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华宅****。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栋,系抚顺市顺城区恒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晓辉,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吴国栋,系抚顺市顺城区恒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雪,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芳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路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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