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亚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亚华与被告王平离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周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王鑫悦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王鑫悦抚养费1000元,按年支付;3、依法分割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房屋,房屋面积64.25平方米,价值16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亚华以离婚纠纷起诉至本院,但其向本院提交的扶万婚字第97134号结婚证中,姓名为周海侠,出生日期为1975年8月15日,与原告周亚华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中身份信息不符,故对原告周亚华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周亚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周亚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