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刚,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美帐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1号第一栋二楼A段。
法定代表人:易虹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西小营村火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金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奥美帐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623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周金刚上诉称,周金刚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周金刚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奥美公司对周金刚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奥美公司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案执行法院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故,周金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周金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刘险峰
审 判 员 蔡 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