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仝伟伟,男,1985年9月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赵兴亮,男,1990年3月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仝伟伟申请执行赵兴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认:被告人赵兴亮应支付仝伟伟租赁费110000元。因被执行人赵兴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仝伟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兴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仝伟伟支付租赁费110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100余元的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其名下登记有贵J×××××丰田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除此外未发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到被执行人赵兴亮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公积金缴存部门及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向被执行人赵兴亮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兴亮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仝伟伟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10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98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兴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仝伟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大春
审判员 唐 敏
审判员 班翠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