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文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第五管理区工人,住黑龙江省赵光农垦社区。
被执行人马占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第五管理区一组烘干塔负责人,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祥苑小区。
被执行人汪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赵光农垦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义与被执行人马占和、汪金凤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评估了被执行人位于黑龙江省赵光农场第五管理区(原15队晒场)晒场内的烘干塔(含提升机、锅炉等安装附属设施)、地衡秤、粮囤、变压器1台、传送机5个、办公室(与其他案件三名原告共同申请保全查封,在执行期间共同执行),后经过和解赵文义与其他案件三名当事人共同和解并以第二次流拍价格2,012,8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人刘文华及其他三名当事人抵偿了欠款。现本案被执行人马占和、汪金凤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文义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