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长白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万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本华,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的10710.54元,退还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685.54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