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清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莹,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怀玉,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斌,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丽君,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盖州市,系秦怀玉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斌,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倪广富,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斌,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华,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斌,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涛与被告秦怀玉、贾丽君、倪广富、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清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清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收取61元,由原告王清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东胜
审 判 员 顾文妍
人民陪审员 高希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