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玉朝,男,1998年3年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钟吉苹,女,1972年1年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青海俊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朝阳东路66-2号2号楼2单元232室。 法定代表人:尚大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贺玉朝与被告钟吉苹、青海俊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贺玉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玉朝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秦文莲 人民陪审员  胡守菊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肖 欢 书 记 员  李启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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