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浦秀香,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浦秀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浦秀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失主损失,取得失主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浦秀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55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