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泉宇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兆雅镇兆雅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852938J。
法定代表人:周中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德钊,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泉宇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泸州泉宇陈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泸州泉宇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