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 法定代表人:张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玲,山西邦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曲继红,女,汉族,住曲沃县。 被告:贾小平,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曲继红之夫。 被告:贾沃雨,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曲继红之女。 被告:贾万**,男,汉族,住曲沃县。 被告:靳茗秀,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贾万**之妻。 被告:贾万红,女,汉族,住临汾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继红、贾小平、贾沃雨、贾万**、靳茗秀、贾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玲,被告曲继红、贾小平、贾沃雨、贾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茗秀、贾万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曲继红、贾小平偿还借款450000元,并按约定偿还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2.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9日,被告曲继红向原告申请借款450000元,月利率为12.9‰,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被告贾小平系被告曲继红丈夫,同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曲继红的借款知情且认可,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对该笔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贾沃雨、贾万**、靳茗秀、贾万红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曲继红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本息,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贾小平、贾沃雨、贾万**、靳茗秀、贾万红至今也未主动履行共同还款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曲继红辩称,对原告所称贷款事实无异议,贷款后还了两个月的利息大概15000元。2019年12月份以后,因为经济困难,就一直没有还钱。 被告贾小平辩称,认可原告诉称的这笔贷款,对贷款事实无异议。关于偿还的利息以银行账目记载为准。现由于资金困难,希望能把利息给停了,以前的利息、滞纳金及罚息希望给免掉。 被告贾沃雨、贾万**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靳茗秀、贾万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曲继红、贾小平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3日,被告曲继红向原告申请借款450000元。2019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曲继红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约定授信期间内的最高授信额度为450000元,授信期间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9‰,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4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2019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贾小平、贾沃雨、贾万红、贾万**、靳茗秀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曲继红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曲继红偿还过部分本金和利息,截止庭审前,尚欠本金448753.5元,利息偿还至2019年12月21日。担保人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是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被告曲继红与贾小平的结婚证、被告贾万**与靳茗秀的结婚证及被告借款时提供的财产情况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渉案贷款后,被告未能如约偿还,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被告贾小平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其知晓并同意申请贷款,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予以偿还。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贾沃雨、贾万**、贾万红、靳茗秀应对被告曲继红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万红、靳茗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力,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继红、贾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8753.5元,并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9‰,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承担利息及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贾沃雨、贾万**、贾万红、靳茗秀对被告曲继红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曲继红、贾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