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多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1号多氟多科技大厦东老办公楼3楼301。 法定代表人:韩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勋涛,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张金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多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森、张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多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河南多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喜欢 书 记 员 谢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