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亚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区创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毛翠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余锋,浙江亚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会玲,浙江亚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上园路甲10号院2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王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事综合部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浙江亚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亚格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庭外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亚格公司以双方庭外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浙江亚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浙江亚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文 利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黄雅琪
书 记 员 艾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