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邮政局一楼大厅)。
负责人:胡松,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胡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先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晓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告胡安平、谢先翠、胡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以借款人已经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90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