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

负责人:张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墨,北京尧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3层307号。

负责人:鞠维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辉,男,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1: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邓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2:邓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3:高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4:邓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5: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

法定代表人:徐玉明。

被执行人6: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层-102-148。

法定代表人:狄怀珍。

被执行人7: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18幢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宏远。

被执行人8: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万城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邓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9:张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10: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南侧(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邓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万餐饮公司)、邓超、高素娟、邓宏、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福公司)、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金公司)、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万兴盛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百万万城公司)、张春雨、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百万管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华融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华融北分公司称:请求将(2020)京0102执恢4594号执行案项下申请执行人由平安银行变更为华融北分公司。

本院查明

事实与理由:平安银行与金百万餐饮公司、邓超、高素娟、邓宏、佳兴福公司、龙城金公司、金百万兴盛公司、金百万万城公司、张春雨、金百万管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2019)京0102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由贵院执行。2021年3月25日,平安银行与华融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平安银行将其对金百万餐饮公司等债务人的债权及该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华融北分公司。2021年5月11日平安银行与华融北分公司共同在《中国企业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华融北分公司成为新债权人。鉴于上述事实,特向贵院申请将(2020)京0102执恢4594号执行案项下申请执行人由平安银行变更为华融北分公司,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华融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平安银行与华融北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债转(北京)字202103第001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贷款债权明细表、债权转让确认函、中国企业报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平安银行称:认可转让债权的事实,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平安银行与金百万餐饮公司、邓超、高素娟、邓宏、佳兴福公司、龙城金公司、金百万兴盛公司、金百万万城公司、张春雨、金百万管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一、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9年1月16日的贷款本息61105085.67元,以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综合授信合同》、《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计算);二、邓超对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高素娟对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素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邓宏对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对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对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八、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九、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高素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X号的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邓宏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一、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张春雨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二、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金百万”商标专用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三、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邓超持有的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1050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四、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邓宏持有的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45.73万股股权及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五、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银行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1日本院以(2019)京0102执19224号立案执行,2020年8月25日结案,2020年10月12日,本院以案号(2020)京0102执恢4594号案件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3月25日,平安银行与华融北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债转(北京)字202103第001号《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将在上述案件中对平安银行的债权及其相关权益转让给华融北分公司,并在2021年5月11日在《中国企业报》上刊登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021年7月13日,平安银行作出《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华融北分公司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签订有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且对债务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应认定为有效。平安银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华融北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2020)京0102执恢459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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