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彩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王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茹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5组绿苑小区2栋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张彩虹申请执行王城、自贡市茹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城、自贡市茹恰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川03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城、自贡市茹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8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