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志勇。 被执行人:张立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志勇与张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且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远铭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徐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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