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志勇。 被执行人:张立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志勇与张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且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远铭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徐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