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35号湖南华龙机械有限公司2号钢结构厂房北面一跨。
法定代表人梁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虎,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盐关社区三闾路(东方嘉园101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段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30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6日,本院委托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盐关社区三闾路(东方嘉园101栋113号)的财产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虎,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虎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将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2021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市晓峰物流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州顶通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421,090.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433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6,400元、执行费6,312.35元,合计450,236.0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