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某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0502×01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居住地汕尾市区××××××××××××××202号房。因本案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汕区检刑诉(2021)11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2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健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粤N×××××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汕尾市区×××××××某某酒吧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其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4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何某健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2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何某健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何某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健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