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赵振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海军与被告赵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郭海军诉称,被告赵振刚于2016年12月30日因经济需要,向原告郭海军借款一万元整,按被告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同事李大帅。双方约定于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逾期按每月200元计算利息,被告没有按时还款,于2017年给被告出具一份担保说明,拒绝承认借款事实。李大帅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一份说明,证明钱已经被赵振刚强行用刷卡机刷走。原告一直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威胁。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振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长期居住地为北京市,且原告阐述内容事情发生在北京,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振刚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纠纷发生于北京市,故被告赵振刚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原告郭海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麻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