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翠英与被执行人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涛应偿还肖翠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503元(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31元、财产保全费750元、执行费1071.54元。但被执行人曾涛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肖翠英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曾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2日、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曾涛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15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曾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翠英,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肖翠英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450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焱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曹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维峰 书 记 员 何卓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