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吉,男,2008年08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宇,男,1981年1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械厂宿舍区。
被执行人:陈某娇,女,1988年03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吉与被执行人陈某娇抚养费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800.00元(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无法送达。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收入,本院2021年6月23日依法扣划微信存款4430.71元、银行存款312.86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743.57元。关于余下案款106.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至此,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本院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至此,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1227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时间段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